山东烟台权证遗失(灭失)声明(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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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刘仁丰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兰高镇逄鲍村的不动产,房产证号:字第***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以上产权证书作废。特此声明龙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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