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滁州原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告雷选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2023)皖1102民初4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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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公告
(****)皖****民初****号
雷选武: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分公司与被告雷选武、中国太************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