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3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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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于****年*月**日发布不合格食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区*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一、******建二店经营的“木糖醇蔬菜味薄饼”(一)抽检基本情况。****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与承检机构******,在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号建二大厦一楼***-***(集群登记),依法对******建二店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月**日,我局收到******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F********),报告显示******建二店经营的“木糖醇蔬菜味薄饼”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g”检测结果为*.**,标准限值为≤*.**。依据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饼干》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XBJ*****************)及《检验报告》(报告编号:F********),并对此相关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在现场未发现抽检同批次“木糖醇蔬菜味薄饼”,当事人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后认可检验结论,不申请复检。****年*月**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应给予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完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未发现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另对该批次“木糖醇蔬菜味薄饼”供货商立案调查处理。(三)原因排******在****年*月**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加强对供货商管理要求,加强对食品安全的重视;*、加强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建设,组织员工定期开展商品质量自查工作;*、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加强本公司的食品安全相关工作。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市场监管部门*****热线电话投诉举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