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3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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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于****年*月*日发布不合格食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区*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一、武汉市青山区超建鲜生生鲜超市(孙红武)经营的白皮鸡蛋(板)(一)抽检基本情况。****年*月*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在在武汉市青山区四十五街坊*号楼,依法对武汉青山区超建鲜生生鲜超市(孙红武)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测。****年*月*日,我局收到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ZXL*-*****),报告显示武汉青山区超建鲜生生鲜超市(孙红武)经营的“白皮鸡蛋(板)”“磺胺类(总量),μg/kg”检验结果为***.**,标准指标为≤**,不符合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DBJ*****************)及《检验报告》(报告编号:(****)ZXL*-*****),并对此相关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在现场未发现抽检同批次白皮鸡蛋(板),当事人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后*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年*月**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应给予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明显不知道其采购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提供合法来源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三)原因排******在****年*月*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加强食品相关安全意识,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确认店内其他食品进货流程,严格检验进货食品,符合要求才能入库;*、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管理员责任,加强店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市场监管部门*****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 ?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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