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河池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视频 s 视频 e 图集 s 图集 e 正文s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案号案件
名称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
代表人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都农(渔业)罚〔****〕*号生产、销售、安装禁用渔具案罗桂丰罗桂丰****年*月*日**时**分,渔政执法人员在红水河清水村码头至百龙滩上游河段岸上巡查时发现一艘疑似非法捕捞的船只。渔政执法人员返回渔政趸船驾驶执法船至事发水域,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靠停检查,发现塑料船上有电瓶、电鱼机正在运行并连接到带电线的手抄网*个,活渔舱内无渔获物。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 十三条第二项 禁止下列行为:(二)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电鱼机、地笼等禁用的渔具。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设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 六条 生产、销售、安装禁用渔具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 责分工,没收非法生产、销售、安装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千 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如期履行。
期限十五日。都安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年*月**日。正文e 附件s 文件下载:关联文件:附件e 其他s 其他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