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宁德屏南县江夏天海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行政处罚决定书

项目编号
点击查看
预算金额
点击查看
招标单位
点击查看
招标电话
点击查看
代理机构
点击查看
代理电话
点击查看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当事人:屏南县江夏天海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吴*兴联系电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地址:甘棠乡下山登村牛山头当事人 未建立畜禽养殖档案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年*月*日,屏南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和屏南县江夏天海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成员吴*德一起对该合作社畜禽养殖档案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能提供连续、真实、完整的畜禽养殖档案,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年*月*日,屏南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未建立养殖档案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年*月*日经过认真调查核实,查明当事人存在未建立养殖档案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取得了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工商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应予以确认。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建立畜禽养殖档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下列内容:(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在调查过程中,你能深刻认识到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及时改正,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对本案的调查,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年*月*日,本机关依法向你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屏农(动防)告〔 ****〕***号,并依法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放弃了上述权利。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之规定,并参照《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条一般款“未建立养殖档案,积极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责令立即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元)。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屏南县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缴款单,到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屏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霞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屏南县农业农村局****年*月**日附件下载[原件](屏农(动防)罚〔 ****〕***号)屏南县江夏天海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行政处罚决定书.pdf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关闭*"相关文章*"
查看隐藏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