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关于转发《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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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内容如下:****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办理温鹿综执立字[****]第******号案 件时发现你单位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核心片区商务中心单元E-**、E-**、E-**(E-**、E**地块)涉嫌实施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请你单位于****年**月**日**时**分携带有关资料到本单位接受询问调查。逾期不到者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进行处理。特此通知。携带资料:*、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及身份证明书;*、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授权委托书;*、相关许可证明文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经办人:郑浩、徐加俊 电话:****-********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惠民路***号***室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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