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全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南县推进质量品牌、标准化和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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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属、驻县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全南县推进质量品牌、标准化和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年*月**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全南县推进质量品牌、标准化和知识产权 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全南经济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我县产品质量总体水平,提高供给质量水平和人民生活品质,根据《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 符合扶持条件的全南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 二、扶持类别和标准 (一)质量品牌类 *.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万元、**万元;对首次获得井冈质量奖、井冈质量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万元、**万元;对首次获得赣州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万元;对首次获得全南县县长质量奖的组织、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万元(组织)、*万元(个人)。 *.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名牌产品的组织,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万元、*万元。 *.对首次获得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每获得一项认证,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元,同时间保持三项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即获得“三标一体”认证),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万元。同一组织此项给予扶持资金的上限为*万元。 (二)标准化类 *.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万元、**万元、**万元。 *.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排名前三位),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万元、**万元、*万元。 *.对主持制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万元、*万元;对主持制定“江西绿色生态”标准的企业和社会团体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万元。 *.对首次获得“江西绿色生态”品牌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万元。 *.对通过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区(试点)项目验收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万元、**万元。 *.对首次获得国家*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万元、*万元。对首次获得省级*A、*A标准化良好行为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万元、*万元。 (三)知识产权类 *.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或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万元、**万元、**万元;对新获得江西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或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万元、**万元、**万元。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万元、**万元;对首次认定为江西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万元、**万元;对首次认定为赣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万元、*万元。曾申报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并获得县财政奖励的,到期后重新组织材料申报并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认定或授牌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万元、*万元、*万元。 *.对认定为全南县知识产权引领企业、示范企业、重点企业、培育企业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万元、**万元、**万元、**万元。(认定办法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对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且保持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有效发明专利*件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万元。对通过贯标认证的企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申报国家、省、市知识产权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企业或注册人,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万元、**万元、**万元;对当年新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按指定国家的数量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万元,最高扶持资金不超过*万元。 *.对首次获得“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元;对首次获得富硒农产品商标注册的农产品经营市场主体,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元。 *.对首次获得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且在我县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元;对首次获得省知识产权工程师证书且在我县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元。 *.对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并按时还本付息的,按企业质押贷款产生的利息给予**%的贴息扶持,每家企业年内享受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万元。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产生的评估、保险、担保等有关费用给予**%的扶持,单笔业务最高不超过*万元。 三、申请程序 已纳入“亲清赣商”惠企政策平台的扶持政策,由扶持对象通过“亲清赣商”平台提交申请;未纳入“亲清赣商”平台的,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及时对接县行政审批局,将扶持政策纳入“亲清赣商”惠企政策平台。 四、附则 (一)申请人需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查证属实后应追缴扶持资金,并向社会公告。 (二)全南县推进质量品牌、标准化和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三)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持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主持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单位: *.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 *.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 *.标准文本中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主持制定标准”的证明。 (五)同一企业标准化类奖励额累计不超过***万元。 (六)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同性质扶持政策、奖励和补贴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且同一企业的奖励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所缴纳税收县级实得部分。 (七)本办法规定的扶持资金须用于质量品牌、标准化、知识产权方面的研发创新、宣传推广、运营提升等工作。 (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局要严格审核,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奖励公平、公正、公开。财政部门要确保扶持资金足额按时拨付到位。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或改变扶持资金用途。 (九)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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