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漳州漳州市龙文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信息公开202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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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案发时间 案发地点 案情简介 处理结果 备注 * 福****** ***.******.*** 漳州市龙文区龙美路*号**幢***室 该公司于****年*月**日至*月*日对福******进行采样检测时存在通过单人采样、缩短采样时间、减少采样样品数量和修改实验室样品分析仪器设置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应当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的规定。 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按照标准规范开展监测。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