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宁乡金汇缘生鲜超市和湖南曙光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校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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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抽平台监督抽检结果,我市有*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别是宁乡金汇缘生鲜超市销售的香蕉中噻虫胺、噻虫嗪项目和湖南曙光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校采购用于制作食物的土豆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我局对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我局对宁乡金汇缘生鲜超市和湖南曙光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校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均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经查,上述不合格批次香蕉系当事人宁乡金汇缘生鲜超市于****年*月**日从宁乡果达水果商行购进,共**.*公斤。截止****年*月**日,当事人已将上述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香蕉全部销售完毕,香蕉进购价格*.*元/公斤,销售价格*.**元/公斤,销售金额共计***.*元,当事人获违法所得**.**元;上述不合格批次土豆系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玉潭街道新城社区学府路学府花园D*-***号的******于****年*月*日配送到湖南曙光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校的,共计**公斤,每公斤*.*元,购货金额为***元。截止案发之日,抽检*公斤,剩余的土豆当事人加工成菜品,已全部食用完毕。当事人宁乡金汇缘生鲜超市和湖南曙光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校均提供了上述批次产品的供货商资质证明、进货票据以及检测报告,进货查验义务履行到位。当事人宁乡金汇缘生鲜超市和湖南曙光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校均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召回不合格产品,查找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有效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情况报告。当事人宁乡金汇缘生鲜超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当事人湖南曙光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完全履行进货查验合格证明文件,属于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宁乡金汇缘生鲜超市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湖南曙光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校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相关文档:相关文章-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