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扶自然资罚字〔2023〕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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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s 视频 e 图集 s 图集 e 正文s 被处罚当事人:李先铭,身份证号码:******************我局于****年*月*日对你位于扶绥县新宁镇空港大道*号城南华府**-*号楼房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年*月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建设用地面积***平方米,建筑总面积***.*平方米,建设层数*层。你于****年**月开工建设,并于****年竣工,共建了*层钢混楼房。你于****年*月完善了该处房屋土地的《不动产权证》,获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面积***.**平方米。根据我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及现场核验,确认该处房屋用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你实际建筑面积超出批准面积**.**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规定,已构成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上述违规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现场核验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其他相关材料我局已于****年*月*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经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现有技术措施进行改正,达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其自行整改,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根据现有技术措施进行整改仍不能达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附件*广西城乡规划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违法程度轻微,违法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下(含)的,责令停止建设,自行整改,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扶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扶绥县财政局、扶绥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扶绥县建筑工程单价的通知》,钢混结构工程造价单价为****.**元/平方米,决定处罚如下:责令立即纠正违法建设行为,处违法建筑工程造价*%的罚款,即(**.**平方米×****.*元/平方米)×*%=****.*元,罚款额为伍仟玖佰肆拾玖元整(¥****.*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全称:扶绥县财政局;账号******************);开户银行:扶绥县农村商业银行松江分行;请备注该款项为:扶绥县自然资源局罚没款),你应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日内到我局交清罚款,如逾期不交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总额的*%加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扶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联系人:扶绥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电??话:****-*******地??址:扶绥县新宁镇松江路**号(桂林银行旁)?????????????????????????????????扶绥县自然资源局????????????????????????????????****年*月**日??正文e 附件s 文件下载:关联文件:附件e 其他s 其他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