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铁岭典型案例:辽宁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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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年*月**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铁岭县分局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企业第二车间(变钢度防落梁挡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关于印发铁岭市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事项清单(第二批)的通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铁岭县分局依法对该企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对该企业上述行为免予处罚。目前,企业已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已结案。 三、案例启示 未批先建违法问题较为常见,对此类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有利于推动企业规范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