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隆林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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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s 视频 e 图集 s 图集 e 正文s 《关于*个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县*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一、隆林壹家乐经营部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抽检基本情况****年*月*日,我局******的《检验报告》(No:PCTS-*********)显示,****年*月*日,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对位于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迎宾二路***号一楼左边门面的隆林壹家乐经营部正在经营的沃柑进行抽样并送检,******检验,该批次沃柑的氯唑磷项目不符合 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实测值是:*.**),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违法事实认定:经查明,****年*月*日,当事人从隆林老周家水果批发部购进一批沃柑到位于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迎宾二路***号一楼左边门面的隆林壹家乐经营部进行经营销售。****年*月*日,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隆林壹家乐经营部经营的沃柑进行抽样并送检******检验,该批次沃柑的氯唑磷项目不符合 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实测值是:*.**),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当事人经营沃 柑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零肆元(***元),上缴国库;*.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元),上缴国库;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仟壹佰零肆元(****.**元),上缴国库。二、隆林日日鲜果蔬批发部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抽检基本情况****年*月*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在隆林日日鲜果蔬批发部经营者尤仕仙的陪同下对位于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江管路口环城路东面(班顺电户一楼门面)的隆林日日鲜果蔬批发部正在经营的指天椒(辣椒)进行抽检,****年*月*日我局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的《检验报告》(No:G**-T*****)显示,指天椒(辣椒)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违法事实认定:经查明,当事人于****年*月*日,从兴义吉祥农贸市场购进指天椒(辣椒)到隆林日日鲜果蔬批发部进行销售。****年*月*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指天椒(辣椒)进行抽样送检(抽样基数是:*kg,抽样数量是:*kg,备样数量:*.*kg),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当事人销售的指天椒(辣椒)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测项目:镉(以Cd计),mg/kg,标准指标:≤*.**,实测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捌元(*元),*.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元),以上罚没款合计壹仟零捌元(****.**元)上缴国库。三、隆林长友食品经营部经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抽检基本情况****年*月*日,隆林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在隆林长友食品经营部销售员徐素芹的陪同下对位于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城南街**号一楼门面的隆林长友食品经营部正在经营的鸡尖串进行抽检并送到******进行检验,****年*月*日我局收******的《检验报告》(No:YP**********)显示,鸡尖串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违法事实认定:经查明,当事人于****年*月*日从南宁市鲜夏食品经营部购进鸡尖串到隆林长友食品经营部进行销售。****年*月*日,隆林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鸡尖串进行抽样送检(抽样基数都是:*包,抽样数量是:*包),经******进行检验,当事人销售的鸡尖串的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要求(检测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g,标准指标≤*.**,实测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鸡尖串的时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索证索票及相关检验报告证明材料齐全。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鸡尖串的时候,进货查验记录规范,索证索票及相关检验报告证明材料齐全。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四、隆林荣盛八千年供水站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一)抽检基本情况****年*月*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百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在隆林荣盛八千年供水站经营者张成伟的陪同下对位于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城北大道东段(陆芹户)的隆林荣盛八千年供水站经营的“八千年”饮用天然泉水进行抽检,****年*月*日我局收到百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的《检验报告》(No:SP********)显示,“八千年”饮用天然泉水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违法事实认定:经查明,当事人于****年*月*日,从贵州荣盛(集团)******购进“八千年”饮用天然泉水到隆林荣盛八千年供水站进行销售。****年*月*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百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八千年”饮用天然泉水进行抽样送检(抽样基数都是:***桶,抽样数量分别是:*桶),经百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当事人销售的“八千年”饮用天然泉水的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测项目:铜绿假单胞菌,CFU/ml,标准指标:n=*,c=*,m=*,实测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八千年”饮用天然泉水的时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索证索票及相关检验报告证明材料齐全。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八千年”饮用天然泉水的时候,进货查验记录规范,索证索票及相关检验报告证明材料齐全。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隆林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正文e 附件s 文件下载:关联文件:附件e 其他s 其他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