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鄂托克前旗统计局关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指引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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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我局制定了《鄂托克前旗统计局****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现向社会公示。一、抽查事项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二、检查内容和方法(一)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检查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重点随机抽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规模以上服务业和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企业的营业收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完成额等指标的统计数据质量;检查统计调查对象是否存在代填代报,是否存在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现象;检查新“上限”企业是否符合“升规纳统”标准。(二)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检查统计调查对象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原始记录是否规范、齐全,是否做到数出有源、数出有据。(三)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检查统计调查对象是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四)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检查统计调查对象是否积极配合统计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是否存在拒绝、阻碍检查及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检查依据(一)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根据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二)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三)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四)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鄂托克前旗统计局****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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