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昌吉关于调整供热出厂价格的通知、关于调整供热销售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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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发改〔****〕***号关于调整供热出厂价格的通知新******:
你单位《关于调整供热趸售价格的请示》(新玛电〔****〕**号)收悉,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号)等政策规定,我委按照《自治区城镇供热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新发改规〔****〕*号)开展了定价成本监审工作,在保证用热需求的基础上,为促进供热行业高质量发展,经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将供热出厂价格调整如下:
一、达到能耗“双控”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前提下的出厂价格(含税价)由现行的**.**元/吉焦调整为**.**元/吉焦。
二、各承担城镇集中供热的热源企业均参照执行。
三、调整后的供热出厂价格自****年供热年度开始执行,热源企业需提供符合用户要求的供热温度及流量。
三、玛发改价格[****]*号文件同时废止。玛纳斯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年*月**日抄送:县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财政局,******、 ******,本委领导,存档。
玛纳斯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年*月**日印 玛发改〔****〕***号关于调整供热销售价格的通知各相关供热单位、热用户:
在保证用热需求的基础上,为促进供热行业高质量发展,缓解按照《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增加**天供热期,****年以来煤价持续上涨给供热企业带来的经营成本上升压力,为保障热力安全稳定供应,确保群众温暖过冬,依据国家、自治区供热法规政策,在开展定价成本监审、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经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我县城镇集中供热销售价格调整如下:
一、供热销售价格
*、居民住宅生活用热(含养老托育、社会福利等机构)由现行的**.**元/平方米调整为**.**元/平方米,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类用热由现行的**.**元/平方米调整为**.**元/平方米。
执行“两部制”供热价格的区域,居民生活用热基本热价为**.**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元/吉焦,非居民生活用热基本热价为**.**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元/吉焦。
*、暖气热水器收费标准为一个采暖期**元/个。
*、对商住(底商)楼等综合用热户,供热单位应继续按实际用热性质收取热费。
二、供热时间
自当年**月*日至次年*月**日止,对供热期间增加或减少供热天数的,按照相应天数折算后增减热费。
三、收费面积
按照《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规定,按房屋建筑面积收费的热用户,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证确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四、优惠政策
对持有县民政局发放的有效证件的城乡低保户、特困户,户籍所在住所的供热价格按原标准**.**元/平方米收取。
五、执行时间
以上自****年供热年度开始执行。
六、其他
*、使用执行政府指导价的热源企业的热源的乡镇连片供暖区域的供热企业,原则上参照执行。
*、此前印发的供热收费文件一律废止,凡与本文内容不一致的,均按本文件规定执行。玛纳斯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年*月**日抄送:县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财政局,************,本委领导,存档。
玛纳斯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年*月**日印 责任编辑:---- 通用--【分享】 -- 标签开始 ---- ---- 通用--【分享】 -- 标签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