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藤人社监罚字〔20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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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s 视频 e 图集 s 图集 e 正文s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罗坤道单位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社区金源国际财富中心A栋****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HMHHE*U案由: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经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未及时足额支付王德杨、李明秀等人工资。我局于****年*月*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藤人社监令字〔****〕*号),要求你单位自收到该指令书之日起*日内依法足额支付所拖欠王德杨、李明秀等人工资,你单位逾期未按要求改正。****年*月**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藤人社监理字〔****〕* 号),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足额支付王德杨、李明秀等人工资,你单位拒不履行。****年*月**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藤人社监罚告字〔****〕*号)。你单位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但你单位拒不履行我局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违法事实确凿,我局不予采纳你单位提出的陈述与申辩意见。上述事实有投诉者提供的投诉书、工资表、工资确认书,李再刚、孙利江提供的《工程投资合作协议》、《劳务分包合同》、《会议记录》,你单位提供的《工程投资合作变更协议》、《授权委托书》、《承诺书》以及相关款项支付凭证,******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款项支付凭证,我局对你单位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举证通知书》(藤人社监举通字〔****〕*号),你单位签收的相关文书及送达回执,以及我局对相关人员制作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元(大写柒仟元整)的罚款。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将罚款缴交到以下账户:开户名藤县财政局,开户行广西藤县******,账号********************,备注说明是缴纳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地址:广西藤县藤州镇藤州大道东*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直至加处罚款总额达人民币****元(大写柒仟元整)为止。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藤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年*月**日?????????正文e 附件s 文件下载:关联文件:附件e 其他s 其他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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