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决定书(芜湖求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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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
    住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福禄商城A区*层***;
    证件类型及编号:营业执照********MA*N*LG**Q;
    法定代表人:崔杨;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及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面向家长实施的家庭教育咨询服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招生辅助服务;幼儿园校外托管服务;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等(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年*月**日上午,镜湖区教育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镜湖区福禄商城A区*层***二楼的******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公司正在开展学科类培训。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有前台老师一名,二楼有五间教室,教室内有学生正在上课,其两间教室内在开展英语、政治一对一辅导,另外三间教室在开展数学、物理等科目的学科类培训。执法人员对该机构前台的抽屉和文件进行了检查,发现有收款票据及三本安徽嘉华教育学生课时统计表,在前台背后办公室内发现有数学、语文、英语等教辅资料。现场检查时,该机构无法提供《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镜湖区教育局于****年*月*日立案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并于****年*月**日询问了当事人。    经查明,当事人******于****年暑期开设了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并于*月份开展暑期学科类校外培训,未依法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截至被查时,共招收了**名学生,累计收取培训费用*****元,违法所得*****元。现场查处后,当事人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清空了办学场地,移除了办学设施设备并退还了所收费用*****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 校外培训监管现场检查笔录*份,载明了现场检查情况,证明当事人未经审批擅自开设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事实;    *. 校外培训监管询问笔录*份,系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陈述,证明当事人未经审批擅自开设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事实;    *. 现场检查照片*张,证明当事人未经审批擅自开设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事实;    *. 收款票据**张,证明当事人经审批擅自开设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并收取费用的事实;    *.退款微信截图、整改报告、场地清空照片,证明当事人在现场查处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退还所收费用的事实。    本单位于****年*月**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镜教罚告字〔****〕第*号 )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号:镜教听告〔 **** 〕第*号 ),告知当事人本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的规定,构成未经审批擅自开设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处罚如下:    处违法所得*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利民东路支行,地址:芜湖市弋江区利民路南苑小区*号楼*层,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镜湖区人民政府或芜湖市教育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芜湖市镜湖区教育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