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惠安县2020拍-32#地块项目股权合作、建设及运营一体化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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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拍-**#地块项目股权合作、建设及运营一体化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 **:**信息来源: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文链接地址惠安县****拍-**#地块项目股权合作、建设及运营一体化补充修改通知及答疑纪要各投标人:******的惠安县****拍-**#地块项目股权合作、建设及运营一体化(招标编号:*********** ),现发布补充修改通知及答疑纪要整改如下:一、有关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条款*、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其他要求”增加:“本招标项目不要求中标人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子)公司,中标人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二节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第***.******.***条款,即“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予以删除。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二节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第 ***.******.***条款第(*)项,即“(*)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予以删除。“附件 *-* 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和“附件 *-* 投标保证金担保保函中第*项”中的“*、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予以删除。*、本项目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一并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项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第二册股权合作、建设及运营一体化合作协议》、《招标文件第三册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所涉及的“施工图设计费”均修改为:“设计费”。*、《招标文件第二册股权合作、建设及运营一体化合作协议》 第十节 经营分配机制 **.* 合作结束中的:“项目合作后期,除甲方主动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方可终止合作,并对剩余房产按约定的价格进行收购。合作终止后,应对终止前的项目收支盈亏进行清算,双方按股权比例分享利益、分担风险与责任。已售房产,按实际销售收入计算;就未销售房产,甲方有权提出收购,其中住宅按备案价的**%计算、店面统一按****元/平方米的**%计算、车位按**万元/位的**%计算。”现修改为:“项目合作后期,除甲方主动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方可终止合作,并对剩余房产按约定的价格进行收购。合作终止后,应对终止前的项目收支盈亏进行清算,双方按股权比例分享利益、分担风险与责任。已售房产,按实际销售收入计算;就未销售房产,经股东协商同意后实施,其中住宅按备案价的**%计算、店面统一按****元/平方米的**%计算、车位按**万元/位的**%计算。”二、投标人的提问问题一、*、未见红线图;*、设计任务书或建筑做法有无特殊要求;*、设计工期有无特殊要求;*、展示区有无特殊要求;*、请提供项目估算指标;*、招标文件未提供拟开工时间。答复: *、红线图已上传至本补充修改通知及答疑纪要,具体详见“红线图”,请各位投标人自行下载查阅;*、设计任务书或建筑做法无特殊要求;*、设计工期无特殊要求;*、展示区无特殊要求;*、本项目采用限额设计、下浮率招标方式,项目总投资为 ****** 万元(含土地费用),建安工程费限额 ***** 万元;*、本项目拟开工时间****年**月**日。问题二、疑问一: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建筑业龙头企业(*分),请问获得建筑业龙头企业的时间有无要求?答复: ****年*月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获得的泉州市、建筑业龙头企业;疑问二: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建筑业龙头企业(*分):①投标人(若为联合体参与投标的,联合体中负责主体工程施工任务的成员)符合泉州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含准龙头企业)的,得*分;②投标人(若为联合体参与投标的,联合体中负责主体工程施工任务的成员)符合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的,得*分;②投标人(若为联合体参与投标的,联合体中负责主体工程施工任务的成员)符合泉州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含准龙头企业)及符合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的,得 * 分。 请问联合体中负责主体施工任务的各成员是否可以累加计取?答复:不累加计取。例如:负责主体施工任务一方为省龙头(无市龙头) 和负责主体施工任务的另一方为泉州市龙头(无省龙头),只按高分计取,应得分为*分。疑问三:评标办法前附表***.******.***(*)中企业生产实力(*分)承担本项目的主要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供应商为投标人(若为联合体参与投标的,联合体中负责主体工程施工任务的成员)自有或直接控股的,且生产企业(基地)注册地址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须提供上述供应商营业执照、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能体现股东及出资信息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或章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CN)网页查询截图、福建省装配式混凝土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名单证明资料】的,得*分。 请问承担本项目的主要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供应商为投标人(若为联合体参与投标的,联合体中负责主体工程施工任务的成员)自有或直接控股的比例有无具体要求?答复: 混凝土构件生产供应商为投标人自有或直接控股应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自有或直接持股比例超过 **%。本补充修改通知及答疑纪要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与本补充修改通知及答疑纪要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修改通知及答疑纪要为准。不同时间上传同一内容的多种描述,以最后发出的内容为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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