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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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市监械处罚〔****〕*-**号 当事人:安******芜湖天置山庄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公司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W*GB**A 住所(住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天置山庄*号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朱明 身份证件号码:*************X****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天置山庄*号楼**、**的安******芜湖天置山庄店进行检查,发现室内的温湿度计显示温度为**℃,而其中柜台上陈列的复方联苯芐唑溶液的贮藏要求为“遮光,密闭,在阴凉处(不超过**℃)保存”。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报请领导批准于****年*月**日立案调查。 ****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天置山庄*号楼**、**的安******芜湖天置山庄店进行检查,发现室内的温湿度计显示温度为**℃,而其中柜台上陈列的复方联苯芐唑溶液的贮藏要求为“遮光,密闭,在阴凉处(不超过**℃)保存”。你单位称因为疫情防控工作比较忙,有所疏忽没有将此类药品放置阴凉柜。你单位在我局检查后立即自查,已将该阴凉柜内对贮藏温度有要求的药品移至入口右侧的阴凉柜内。 调查认定的事实:你单位未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截至我局检查时止,你单位未受过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各*份,现场照片*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现场情况; *.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受过行政处罚的页面截图,证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 本局于****年*月**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你单位当场签收,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的违法行为。 因你单位为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立即整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警告。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下空白)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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