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莆田关于闽莆城劳仲案[2023]005-2号劳动争议案裁决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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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厢区霞林翁伟敏餐饮饭店:本委受理闽莆城劳仲案[****]***-*号申请人林建生与被申请人城厢区霞林翁伟敏餐饮饭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NG*G)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闽莆城劳仲案[****]***-*号裁决书。裁决如下:被申请人城厢区霞林翁伟敏餐饮饭店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林建生支付被拖欠的工资人民币****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该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莆田市城厢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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