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计价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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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建发〔****〕*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面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广西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建发〔****〕*号)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广西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建发〔****〕*号)规定,我厅决定对全区现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费用定额中的有关费用进行调整,明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计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现行各专业费用定额的其他项目费中新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项目。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或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及措施项目费(含单价及总价措施项目费)为计算基数乘以*.*%计入暂估价,工程结算时,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认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计入工程造价。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印发之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项目,未完工部分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有关文件和本通知规定,以及工程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进行计价。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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