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陕西省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印发《陕西省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培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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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印发《陕西省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培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相关监理企业及个人:为做好陕西省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培训教育工作,陕西省建设监理协会对《陕西省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陕西省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培训教育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陕西省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培训教育实施办法陕西省建设监理协会****年**月*日附件:陕西省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培训教育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陕西省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培训教育工作,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陕西省建设监理协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陕西省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培训、考试、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陕西省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是指经培训考试取得陕西省建设监理协会颁发的陕西省专业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和陕西省监理员培训合格证的人员。第四条在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陕西省建设监理协会组织实施陕西省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培训、考试、继续教育等工作。第二章培训第五条陕西省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培训。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规定,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经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陕西省专业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书;从事具体监理工作,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经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陕西省监理员培训合格证书。第六条陕西省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划分的工程类别,申请培训专业。陕西省专业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陕西省监理员培训合格证书不分专业。第七条符合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培训条件的人员由所在监理企业统一申报培训。第八条陕西省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培训学时不少于**学时。第九条陕西省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培训合格证是陕西省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的执业凭证,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本人保管、使用。第十条申请陕西省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培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二)受聘于一个监理单位;(三)没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第十一条执业单位变更。在有效期内,陕西省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需变更执业单位时,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仍延续原证书有效期。第十二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培训、继续教育及变更:(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从事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年的;(三)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四)一个人同时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中两类及以上证书的;(五)以虚假的材料参加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六)专业监理工程师年龄超过** 周岁的;(七)监理员年龄超过**周岁的;(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陕西省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培训合格证书失效:(一)聘用单位破产的;(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三)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五)有效期满且未继续教育的;(六)专业监理工程师年龄超过**周岁的;(七)监理员年龄超过**周岁的;(八)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九)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第十四条陕西省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陕西省建设监理协会依法依规予以注销,收回培训合格证书或者公告其培训合格证书作废:(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注销的;(三)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发生的;(四)依法被撤销的;(五)受到刑事处罚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培训合格证的其他情形。陕西省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有前款情形之一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陕西省建设监理协会提出注销或变更申请;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西省建设监理协会投诉和反映情况。第三章继续教育第十五条陕西省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为*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日前进行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合格的,相应的培训合格证有效期延续*年。培训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前且未按期进行继续教育的,陕西省监理协会将依法依规处理。第十六条陕西省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在每一有效期内应当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作为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继续执业的条件之一。第十七条继续教育培训学时为*学时。第十八条对于取得陕西省建设监理协会所颁发培训合格证书的陕西省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在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内,陕西省建设监理协会认可其享有下列权利:(一)使用陕西省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称谓;(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三)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四)使用本人的培训合格证书;(五)接受继续教育;第十九条取得陕西省建设监理协会所颁发培训合格证书的陕西省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二)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五)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七)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培训合格证书;(八)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九)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十)协助陕西省建设监理协会完成相关工作。第五章工作措施第二十条为了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引导会员规范执业行为,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在培训教育工作中制定行业自律措施。第二十一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培训合格证的,陕西省建设监理协会经查实不予受理,*年之内不再受理培训申请。第二十二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陕西省建设监理协会依法依规撤销其培训合格证,且自决定撤销培训许可证之日起*年内不受理培训申请。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陕西省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培训考试工作按照陕西省建设监理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陕西省建设监理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陕西省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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