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部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理注销停用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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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三十二条、四十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近期,我局在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中,发现部分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停用或注销手续;现我局依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项第三款规定,根据有关证明材料将上述单位的特种设备状态,相应予以停用或者注销登记。(停用及注销的设备清单见附件)有关单位对停用或者注销设备有异议的,请于公告后**日内到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进行问询或说明,逾期相关设备使用登记证将作停用或者永久注销处理。联系人:张琦 电话:******** 地址:保税区行政服务中心B***室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附件停用及注销特种设备清单序号使用单位设备名称设备识别码设备代码变更内容*******叉车BN************************停用*******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BQ***********************停用*宁波******第一类压力容器BR************M***********停用*宁波******第一类压力容器BR************************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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