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美丽经济”,你消费对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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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没有因为容貌焦虑而深夜刷小红书查找医美项目?你有没有为“光子嫩肤”的图片所动容而咨询商家?近年来,随着医疗美容行业的大火,“光子嫩肤”、“水光针”等字眼逐渐走进人们的日常生活,并且在大数据发达的环境下,女性群体不断地接收着相关信息,被一些商家的夸张广告语所迷惑,继而去消费。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医疗美容确实能够带来一些容貌上的变化,然而,医美行业并非如其宣传那般美好,机构和从业者“鱼龙混杂”,消费风险和陷阱暗藏。因此,如何在众多“鱼龙混杂”的医疗机构中进行选择成了变美路上的“必修课”。生活美容≠医疗美容我们要清晰认知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的界限。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有很多各种各样的美容馆,这个时候我们就需要注意,如果这家美容馆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那么它就属于生活美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生活美容只允许采用各种非医学手段和方法来塑造和美化人体,为顾客提供无创伤性、非侵入式的皮肤清洁、保养、化妆修饰等。但现实生活中由于普法程度不够,******的煽动,许多商家都开设了光子嫩肤、水光针等项目,同时在消费者的传统观念以及变美之心的驶动下,会理所当然的在生活美容场所进行医美,这也就导致了许多纠纷的发生,得不偿失。而医疗美容场所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符合医疗机构标准、并且相关的操作人员必须有执业资格且具有一定工作年限,这样才可以开展医疗美容,与生活美容机构具有天壤之别。因此,如果真的想变美,那么就一定要有一双“辨”美的眼睛,慎重选择,认真做好各项攻略:l选择正规机构l仔细审查合同l全面了解风险l留存消费凭证l及时有效维权下面我们来看看现实生活中的案例吧:*月**日,龙泉市卫生监督所丽水暗访线索检查发现,**美容美发店涉嫌为顾客开展水光针、祛斑等医疗美容项目,现场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场所二楼房间内有无证水光仪、激光、rf治疗仪器等医疗美容设备。怀疑存在非法医疗美容行为。经初步调查,该美容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操作人员无行医资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开具《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商家进一步规范其经营行为,并对涉案仪器设备、顾客档案登记本、仪器体验登记表等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这是一个较典型的生活美容场所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案例,许多医美失败案例都源于场所不规范、操作人员的技术不当,没有相关资格。谁会愿意当一个花了钱去变丑的大冤种呢?执法人员在日常地监督执法检查中发现,很多生活美容场所的经营者自身也并不知道这是属于违法行为,在执法人员当场普法教育后,许多经营者也表示确实是不知道相关法律,并且会取消相关项目。这也就说明了不仅是消费者,在对经营者的普法宣传也还需加强。随着医疗美容行业迅速升温持续火热,同时也伴生许多行业乱象,危害消费者的健康权益。下一步,龙泉市卫生监督所将继续加大对违法医疗美容查处力度,强化行刑衔接和部门联动,营造宣传打击非法医疗美容的舆论氛围,同时也加强对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普法宣传,助推“美丽经济”在法治的轨道上行稳致远。# 卫监普法小课堂 #美容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医师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开展医疗美容而导致严重后果,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民事赔偿,更有甚者,可能涉嫌非法行医的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生活美容场所擅自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将被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