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株洲关于《湖南省株洲鑫正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原厂址场地环境补充调查报告》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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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委托有关单位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株洲******委托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开展了土壤污染状况补充调查工作,并完成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编制,现公示调查报告相关内容。 一、地块土地权属人 石峰区土地储备中心 二、地块调查单位 单位名称: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联系人: 梅丹兵 联系电话: *********** 三、信息公示内容 本次公示将本报告全本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个工作日。附件: 湖南省******原厂址场地环境补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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