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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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则东:经查明,你于****年*月取得浦江县浦阳街道和平北路**号房屋房产证;于同年**月取得该处建筑土地证。你取得上述房产证及土地证后,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名下已登记的房产上升建了第*层***.**平方米及第*层**.**平方米的建筑物。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限期**日内自行拆除浦江县浦阳街道和平北路**号金则东名下已登记的房产上升建的第*层***.**平方米及第*层**.**平方米的建筑物。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 》(浦综执罚听告字〔****〕第******号)。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地址:浦江县文旗路***号)领取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举行听证,应在收到本告知书后* 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你认为相关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在举行听证的* 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附件:点击查看图片金则东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pdf 浦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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