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昌2023年至2026年度东山园区环境卫生服务项目(二标段)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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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年至****年度东山园区环境卫生服务项目(二标段)更正公告 发布日期:****-**-** **:**|发布单位:湖北******|项目监管地:宜昌开发区|阅读次数: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YCZ****-******-**F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年至****年度东山园区环境卫生服务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 *、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是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提问:评分细则里面投标单位人员具有相关机构颁发的城市环卫工程师、城市环卫管理师、高级环卫企业项目经理、高级道路清扫保洁工程师和高级垃圾分类项目经理等证书不属于国家认证的职业资格证书,也不属于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有效资格证书。招标文件将缺乏相关法律依据或标准的环卫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环卫类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建议核实取消上述缺乏相关法律依据或标准的证书,并修改招标文件评分细则。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本项目资格特定条件仅要求“投标人具有《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设置符合项目采购特点及项目特殊要求;经查,现无法律依据或标准规定必须设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证书作为评审因素,且评分细则中要求的人员证书,均为环卫行业范围内相关证书,符合项目采购特点及项目特殊要求。综上,本项目设置条款未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评分细则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更正日期:****-**-** 三、其他补充事宜 本公告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公告与招标文件表述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告为准。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信息 名称: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绿化环境卫生管理处 地址:宜昌市汕头路*号 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湖北****** 地址: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大连路**号清华科技园*号楼 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孟真 电话:*********** 正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