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宁乡县双凫铺镇彭湘冷鲜食品经营部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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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抽平台监督抽检结果,我市有*批次食品不合格,是宁乡县双凫铺镇彭湘冷鲜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泥鳅(淡水鱼)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我局对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我局对宁乡县双凫铺镇彭湘冷鲜食品经营部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泥鳅(淡水鱼)。经查,上述不合格批次泥鳅(淡水鱼)系当事人于****年*月**日在长沙市芙蓉区火星街道易三梅水产经营部以*元/斤的价格购进,共重**斤,进货金额共计***元,尔后当事人将上述泥鳅(淡水鱼)以**元/斤的价格在店内销售。至案发之日止,涉案泥鳅除*斤销售给抽样的工作人员用于抽样检测,其余**斤全部对外销售完毕。当事人经营涉案泥鳅(淡水鱼)的货值金额为***元,经营额共计***元,获利**元。?当事人提交了上述不合格批次泥鳅(淡水鱼)的供货商资质、进货微信聊天记录和检测报告,进货查验义务履行到位。当事人宁乡县双凫铺镇彭湘冷鲜食品经营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召回不合格产品,查找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有效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情况报告。当事人宁乡县双凫铺镇彭湘冷鲜食品经营部销售恩诺沙星含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泥鳅(淡水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属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宁乡县双凫铺镇彭湘冷鲜食品经营部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相关文档:相关文章-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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