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崇左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扶市监处罚〔2023〕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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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s 视频 e 图集 s 图集 e 正文s 当事人:周广泛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住所(住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广西扶绥县***号****年*月**日,本局执法人员联合扶绥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扶绥县恒大康养城六号地块的店名招牌为三哥便利店的店铺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向该店经营者周广泛出示执法证并说明来意。检查时,该店正常营业,执法人员在该店的经营场所内发现待售的各类卷烟共计**个品种共计**.*条,但该店无法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局领导审批,本局依法对上述涉案的**个品种共计**.*条卷烟采取扣押强制措施,并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扶市监龙头强制〔****〕*号)及其财物清单送达该店。因周广泛涉嫌无证无照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涉嫌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本局于当日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年*月**日,周广泛到本局接受询问调查。调查认定,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年*月**日被本局执法人员及扶绥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在其经营场所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当日查获用于经营的卷烟,数量有:真龙(鸿韵)*.*条、南京(炫赫门)*.*条、双喜(软经典)*.*条、云烟(紫)*.*条、软盒黄鹤楼(蓝)*.*条、牡丹(软)*.*条、真龙(致青春)*.*条、红塔山(硬经典***)*.*条、**软盒玉溪*.*条、真龙(起源)*.*条、硬盒利群(新版)*条、红双喜(硬)*.*条、红双喜(软*mg)*.*条,共计**个品种**.*条。涉案卷烟的购进和销售情况如下:以***元/条的价格购进真龙(鸿韵)*.*条;以***元/条的价格购进南京(炫赫门)*.*条;以***元/条的价格购进双喜(软经典)*.*条;以***元/条的价格购进云烟(紫)*.*条;以***元/条的价格购进软盒黄鹤楼(蓝)*.*条;以***元/条的价格购进牡丹(软)*.*条;以***元/条的价格购进真龙(致青春)*.*条;以***元/条的价格购进红塔山(硬经典***)*.*条;以***元/条的价格购进**软盒玉溪*.*条;以***元/条的价格购进真龙(起源)*.*条;以***元/条的价格购进硬盒利群(新版)*条;以***元/条的价格购进红双喜(硬)*.*条;以***元/条的价格购进红双喜(软*㎎)*.*条。涉案卷烟均未售出,故本案的非法经营额为***元,未产生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周广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份,证明当事人居民身份的事实;*.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扶市监龙头强制〔****〕*号)、《财物清单》(扶市监龙头强制〔****〕*号)各*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在该店查获各类卷烟并实施扣押的事实;*.扶绥县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份,证明涉案卷烟销售价格及被查获卷烟的货值等事实;*.《询问笔录》原件*份、《证据提取单》共*张,证明本局依法开展案件调查、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时间、地点、过程、非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等事实。本局于****年**月*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扶市监罚告〔****〕***号)至当事人,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和当事人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当事人在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构成无证无照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结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同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试行)》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处罚:(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一百四十五、《烟草专卖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情形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以上**%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即给予当事人违法经营总额**%的罚款处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以上**%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上述自由裁量理由,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佰柒拾壹元陆角叁分(¥***.**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广西扶绥农村商业银行松江分理处(账户名:扶绥县财政局;账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扶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正文e 附件s 文件下载:关联文件:附件e 其他s 其他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