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铁岭典型案例:调兵山市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案

项目编号
点击查看
预算金额
点击查看
招标单位
点击查看
招标电话
点击查看
代理机构
点击查看
代理电话
点击查看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一、案情简介 ****年*月**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在对重点源在线监控平台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自动监控系统管理端显示调兵山******出水在线数据超标,*月**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现场检查,调兵山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单位水污染物排放口进行样品采集,并******进行分析化验,*月**日出具监测报告,报告显示出水口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均超标,其中化学需氧量指标**小时日均排放浓度为***mg/L,氨氮指标**小时日均排放浓度为*.**mg/L,总磷指标**小时日均排放浓度为*.**mg/L,总氮指标**小时日均排放浓度为**.*mg/L,各项污染物指标均超过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查处情况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铁岭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目前,企业罚款已主动缴纳,达标排放污水,案件已结案。 三、案例启示 *、行政执法中充分运用非现场检查方式。采用非现场检查方式,既能及时准确的监管企业,又能减少对企业的打扰。目前,国家各级政府都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生态环境部门既要严格执法保护环境,又要减少对企业的现场检查次数,这就要充分采取非现场检查方式。非现场检查方式主要有自动监控系统在线数据、企业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无人机、无人船、水电费票据等,其中自动监控系统在线数据是最便捷最直观的非现场检查方式。自动监控数据出现异常时,企业会进行标记,省厅也会根据企业数据下达督办单。但是,督办单下达县区生态环境部门时,有时会出现延误情况,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到企业现场检查时,企业超标排放情况已经改正,已经不具备采样复测的条件,证据已经灭失。为避免这种情况,我局指派专人每日盯看自动监控系统管理端,企业出现日均数据超标排放情况时立即到现场进行复查,根据企业现场情况确定是否需要采样复测,这样,就有效避免了自动监控系统在线数据超标而无法及时采样复查的弊端。 *、严格遵守三项制度。涉水案件罚款数额都比较大,容易定为重大案件。我局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严格遵守三项制度,特别是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案件法制审核制度。执法过程中,采用录像、照相等方式固定视频证据,制作笔录全面、详尽,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搜集其他所需证据,证据力争做到全面、准确、详尽。由于本案罚款数额较大,属于重大案件,执法人员严格遵守重大案件法制审核制度,将案件上报市局案审会进行集体讨论,案件处理做到事实清楚、法律准确、证据充分、程序正确。
查看隐藏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