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2023年衡阳市农产品 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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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农业农村局严格落实“四个最严”的指示精神,认真履职,主动作为,以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为抓手,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查办了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有效维护了我市农业生产经营秩序,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年衡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一、衡阳市某蔬菜专业合作社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发现衡阳市某蔬菜专业合作社的芥蓝苗不合格,虫螨腈农药残留超出限量标准,不符合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年**月,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向衡阳市农业农村局发函交办。经查,该合作社于抽样当日生产销售虫螨腈农药残留超标的芥蓝苗,违法所得**元。****年*月,衡阳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年修正)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合作社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元,并处罚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二、衡阳市某农业专业合作社未依照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案****年*月*日,衡阳市农业农村局对某农业专业合作社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未依照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月**日执法人员再次赴该合作社检查改正情况,发现其逾期仍未改正,遂立案调查。衡阳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年修订)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责令该合作社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元。三、******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年*月,衡阳市农业农******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未按照规定开具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检查改正情况,发现其逾期仍未改正。衡阳市农业农村局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年修订)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当场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