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滁州定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决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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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县炉桥东风综合商店第一门市部等 ***户: 定远县炉桥东风综合商店第一门市部等 ***户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已逾三年,至今仍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本局分别于****年*月**日、****年*月**日发出公告,催告上述当事人依法组织清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清算组备案,或者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现催告、通知期限已届满,上述企业仍未履行上述义务。经向有关部门了解,上述企业均无欠缴税费和发票领用等信息,本局于****年*月**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定远县人民政府网上发布《定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强制注销企业告知公告》(定强注告〔****〕*号),上述企业未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强制注销上述企业(定强注〔****〕*号),请上述企业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将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我局。 企业被强制注销登记后,主体资格终止,但原企业的清算义务人仍应当依法组织清算。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书公告送达之日(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定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定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定远县炉桥东风综合商店第一门市部等 ***户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名单 定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附表:定远县炉桥东风综合商店第一门市部等 ***户吊销未注销企业 强制注销名单 .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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