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张掖?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张环罚字〔202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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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张环罚字〔****〕**号)张环罚字〔****〕**号张掖市甘州区赵文彬废旧物资回收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E*R*T地址: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产业园西城驿路**号经营者:赵某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年*月**日至**日对张掖市甘州区赵文彬废旧物资回收站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于****年*月至****年**月期间陆续自行购买生产设备,擅自在租赁的厂房内安装废塑料回收造粒生产线一条并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张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年*月**日)、《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年*月**日赵某某)、《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年*月**日郝某某)、现场检查照片资料等证据为凭。你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局于****年*月**日以《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张环罚告字〔****〕**号)告知你站陈述、申辩权利,至****年**月**日你站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综合案件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经《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情节”,我局决定你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大写):叁仟元整(¥****.**元)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地址:甘州区盛和路*号)二楼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张掖市滨河新区昭武西路市司法局****室),或在六个月内向高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甘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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