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清远严执法,强警示!佛冈县交通运输局查处6宗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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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月以来,佛冈县交通运输局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要求,扎实推进整治行动的动员部署、指导服务、精准执法等各环节工作,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着关键少数,紧盯重点部位,狠抓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现对*起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受到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以案释法,警示教育企业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认真学习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深入排查整治各类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案例一:******主要负责人黄某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年*月**日,佛冈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存在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未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未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安全生产相关会议有代签名现象情况展开调查。经调查发现,******主要负责人黄某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依******主要负责人黄某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主要负责人李某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年*月**日,佛冈县交通运输局执法******落实“清远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和重大风险防范化解****行动”工作中存在:未实施****年*月份、*月份、*月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实施****年*月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等多项问题展开调查。经调查发现,******主要负责人李某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主要负责人李某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年*月**日,佛冈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就******承建的佛冈县国道***线某路段重点水毁修复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施工人员在高边坡作业时未佩戴安全绳的情况展开调查发现,该公司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的规定,依法对******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年*月**日,根据清远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月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的通报,佛冈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展开调查。经调查发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能有效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导致****年*月份车辆风险报警多达**条,上述行为构成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的规定,依******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未对安全hua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案 ****年*月**日,佛冈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所属在运营车辆粤R***XXX大型普通客车最后一次二级维护日期为****年**月**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行驶*****公里或者***日进行一次二级维护保养作业,该车辆已超***天未进行二级维护保养,上述行为构成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的规定,依******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年*月**日,佛冈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将易燃易爆危险品R***a制冷剂物理隔离,存在安全隐患,上述行为构成生产经营单位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的规定,依法对******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