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关于给予余姚市志武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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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K********/****-*****内容分类:公告公示主题分类:其他发布日期:****-**-**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公开时限:长期公开公开范围:面向社会责任处室:市市场监管局关于给予余姚市******“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公示articlecontent当事人:余姚市******;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经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货物装卸搬运,经营场所内有*台叉车正在使用,当事人未配备叉车安全总监和叉车安全员,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如下:通报批评。特此公示。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查不全的图片内容附件请点击此链接查看http://***.******.***.cn/art/****/**/**/art_**********_*******.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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