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胡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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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军因保管不善,将夹房监证*******号、夹国用(****)第****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胡建军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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