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松江关于向 有限公司送达撤销(回)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23SJSG-C0002)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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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因你公司人员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回上海******建筑工程三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二级两项资质的行政许可决定。我委于****年**月**日通过EMS双挂号将《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撤销(回)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SJSG-C****)采取邮寄送达方式,******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内,到松江区行政服务中心(松江区乐都路***-***号*号*楼****室)领取,逾期不领取,视为公告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孙老师)、********(夏老师)附件:《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撤销(回) 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SJSG-C****)松江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年**月**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撤销(回)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SJSG-C****上海******: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MA*J**ED*Q)于 **** 年 * 月在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中 存在不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行为,经调查,该行为违反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二十八 条第 / 款第 / 项的规定,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二十八 条第 二 款第 / 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撤回建筑工程三级、建筑装修装饰二资质的行政许可决定*、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年 ** 月 ** 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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