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湛江关于调整《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21年本)》有关条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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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勇高新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各科室、各分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规定》(粤府〔****〕**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做好调整实施省级行政职权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粤环办〔****〕**号)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号)的要求,现将《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年本)》(湛环函〔****〕**号)有关条款调整如下:  一、第一条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名录第(五)款的“单独立项的海洋工程”,调整为“单独立项的海洋工程(雷州市、廉江市、吴川市、遂溪县、徐闻县等县(市)辖区范围内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海洋工程除外)”。  二、第二条增加委托技术评估的项目类别:“海洋工程(单独立项的)、饲料加工、肥料制造、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燃气除外)”。  三、第四条有关事项第(一)款的“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其入河排污口设置按照建设项目环评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对于未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项目所在地分局进行审核”,调整为“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其入河排污口设置按照建设项目环评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其中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对于未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项目所在地分局进行审核(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除外)”。  四、第四条有关事项第(二)款的“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其入海排污口设置按照建设项目环评管理权限进行备案。对于未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其入海排污口设置由项目所在地分局进行备案”,调整为“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其入海排污口设置按照建设项目环评管理权限进行备案(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范围内的)。对于未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其入海排污口设置由项目所在地分局(含开发区分局)进行备案”。  五、第四条有关事项第(三)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海洋工程建设运行后评价结论和改进措施由原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备案”,调整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海洋工程建设运行后评价结论和改进措施由原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其中海洋工程建设运行后评价结论和改进措施由项目所在县(市)分局进行备案(按规定明确须由国家、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除外)”。  上述有关条款调整自****年**月**日起施行。  市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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