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宁乡彬麒麟水果店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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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抽平台监督抽检,宁乡彬麒麟水果店经营的香蕉有*批次食品不合格,内容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单位对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我单位对宁乡彬麒麟水果店开展执法检查,责令其停止经营不合格香蕉。经查明,当事人于****年*月*日,从宁乡县白马桥爱爱利华水果行,以**元/件的价格购进香蕉*件(**斤,折合*.*元/斤),尔后以*.**元/斤的价格向进店采购的顾客进行销售,截至案发之日,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额共计**.*元,其中获利**.*元。另查明,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农残检测报告单、物流中心检测报告。当事人在接到检验报告后积极整改,立即启动召回机制,在店内外张贴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香蕉。至召回之日止,未召回不合格香蕉,也无消费者反应食用后有不良反应。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说明进货来源,违法金额较小,违法行为未产生危害后果,且事后积极停止经营,实施召回。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其行为符合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情节。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单位决定:*.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元,上缴国库。相关文档:相关文章-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