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滁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与刘大平、单连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公告(2023)皖1102民初54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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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皖****民初****号
刘大平、单连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期后第三日上午*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二O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