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榆林靖边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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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改善城区人居环境,提升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在经《靖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禁燃限燃有关事项的通告》(靖政发〔****〕*号)规定禁燃区基础上,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燃区范围县城区东至包茂高速、西至规划的西环路(县第十五小学西)以西***米、南至南环路向南延伸***米直至***国道第五中学路口处、北至规划的北环路(青银高速以南);海则畔移民安置区西至人民大道、北至规划爱民大道、东至规划海民大道、南至规划富民大道。二、高污染燃料目录根据《国家环保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和全县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禁燃区禁止燃用的燃料目录为:(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煤矸石、粉煤、煤泥、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二)燃料油,包括重油、渣油、重柴、石油焦、油页岩、油等;(三)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包括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除生物气化利用外其他加工成型的生物质燃料;(四)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五)国家认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等。三、工作要求(一)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煤炭,取缔现有的散煤销售网点,不再新设散煤经营网点,严禁散煤流入。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设施。禁燃区内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用于城市集中供热锅炉和电站锅炉除外),必须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并符合相关排放标准,超出规定期限仍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依法责令拆除或者没收。(二)未列入禁燃范围的区域,属于《靖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禁燃限燃有关事项的通告》(靖政发〔****〕*号)规定的限燃区,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执行;其他区域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相应的改燃计划和方案,逐步淘汰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并改造为清洁能源设施,鼓励未列入禁燃区范围的单位和个人自愿将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清洁能源设施。(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发改、工贸、资源规划、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及各涉及镇(街),要各负其责,强化监管,确保完成城区禁燃目标。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据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四)鼓励广大居民举报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行为,举报电话:****-*******。四、其他事项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靖边县人民政府****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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