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藤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广西路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梧州-玉林-钦州公路(苍梧至容县段)第5标段第3批次7个地块临时用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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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s 视频 e 图集 s 图集 e 正文s ******:你公司报来《梧州-玉林-钦州公路(苍梧至容县段)第*标段第*批次*个地块临时用地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使用位于金鸡镇沙冲村的七块集体土地作为梧州一玉林一钦州公路(苍梧至容县段)(第五标段)项目的钢筋加工场、工人驻地、拌合站、弃土场、仓库、堆料场、施工便道等临时用地。该临时用地面积为?*.****公项,其中果园 *.****公顷、乔木林地 *.**** 公项、竹林地*.**** 公项、灌木林地*.**** 公项、其他林地*.****公项、沟渠 *.**** 公项,项目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使用期限至****年**月**日止。二、该临时用地使用前必须完善相关手续。三、不得在非矿区范围内的临时用地范围采挖砂石等矿产资源,违者按无证开采矿产资源依法查处。四、按照“谁使用,谁复垦”的原则,在此批复之前,用地单位应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和有关协议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时,用地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设施设备等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届满前自行拆除,临时占用耕地的,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年内恢复种植条件。六、上述土地为临时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你经理部在使用临时用地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别处耕地破坏的,在使用期满后应该按有关规定进行复垦,如对使用临时用地范围内出现地质灾害隐患或水土流失等不良影响的,须负责整******在用地过程中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须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费用。藤县自然资源局****年**月**日正文e 附件s 文件下载:关联文件:附件e 其他s 其他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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