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乡凤泉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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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泉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凤政〔****〕**号为保障新乡市“四县一区”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东线项目(凤泉区段)用地需求,拟征收凤泉区潞王坟乡王门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公顷。凤泉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被征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共同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一、拟征收土地用途拟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项目(*.****公顷)建设用地。二、拟征收土地范围拟征收地块四至范围:东至王门村林地,西至王门村林地,南至王门村耕地,北至王门村林地,详见征地示意图。三、拟征收土地位置、地类及面积拟征收土地位置、地类及面积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单位:公顷):乡镇(街道)村(社区)合计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其他农用地林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潞王坟乡王门村***.******.***.****共计***.******.***.****四、征地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一)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号)的规定和经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标准及征地补偿安置费为(单位:公顷,万元):序号乡镇(街道)村(社区)区片编号补偿标准地类面积征地补偿安置费*潞王坟乡王门村************永久基本农田其他土地***.******.***合计***.******.***支付方式:待用地批准后将以上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给被征地村委会,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二)社保费用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号)执行,社保费用标准为每公顷**.****万元。(三)地上附着物数量、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号)文件规定,按照土地现状调查时确认的数量、标准、金额进行补偿,待用地批准后,将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给地上附着物权利人,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四)青苗数量、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号)规定,按照土地现状调查时确认的数量、标准、金额进行补偿,青苗补偿费用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村委会,由被征地村委会依法依规分配给地上附着物权利人,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五、安置对象及安置途径(一)货币安置待用地批准后,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一次性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二)社保安置社保安置按照《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乡市财政局 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新人社〔****〕**号)文件规定执行。(三)用地单位安置待确定用地单位后,凤泉区人民政府将积极协调用地单位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六、其他事项(一)本公告的公示期限为**天。(二)本公告公示期满后,凤泉区自然资源局将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送达《征地听证告知书》,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收到《征地听证告知书》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当事人应向凤泉区自然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三)被征地的村委会负责组织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面附着物所有权人,在征地听证程序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到凤泉区自然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同意按照土地现状调查时确认的数量、标准、金额进行补偿。特此公告。****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