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宜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曹林华同志辞去宜兴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挂职)职务请求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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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宜兴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曹林华同志辞去宜兴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挂职)职务的请求,同意曹林华同志辞去宜兴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挂职)职务,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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