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璧山重庆市璧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李建等5人辞去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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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重庆市璧山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重庆市璧山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李建、刘书琴、刘顺南、刘兆奎、郭逢义等*人辞去重庆市璧山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刘顺南同志的重庆市璧山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监察法制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