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名称争议裁决行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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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镜名行裁字〔****〕第**号 申请人:******,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特色小镇国贸城金街A*区**栋**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P*FT。法定代表人刘恩豪,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芜湖******,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赭麓街道赭山东路**号三楼D**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LKUYG*L。法定代表人王志成,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年*月**日收到申请人《关于举报芜湖市******侵害企业字号权与商标权的违法事实处罚请求函》,由芜湖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到我局办理。我局于*月*日立案调查。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年*月**日,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组织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关于纠正字号问题进行线上调解,被申请人拒绝线上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故终止调解。 经调查,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十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和企业名称数据库,并向社会开放。”“企业名称由申请人自主申报。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者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对拟定的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选取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企业名称。”****年*月**日,芜湖******变更为芜湖******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获得通过,于同年*月**日通过安******名称变更登记,填写了申请书和提交了法定代表人的信息、董监高人员信息、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及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信用承诺书,未发现第三人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在安徽省范围内存在名称冲突,且提供的材料符合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形式审查要求,符合法定程序,依法予以登记。 《企业名称禁限使用规则》第二十七条“企业不得使用工商总局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但已经取得该驰名商标持有人授权的除外。”****年*月**日,申请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前,用******申请了“城市头条”商标注册,商标号:********A,****年*月**日初审公告,同年*月**日取得国家商标局核发的“城市头条”商标注册证,但并未取得驰名商******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城市头条”经过宣传和使用,在全国范围内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本局裁决如下:******和芜湖******核准的字号并不是在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取得。芜湖******也未使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商标局核发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故芜湖******名称******名称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决定,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日内向镜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个月直接向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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