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关于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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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视频,加载播放器正文开始区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穗埔财〔****〕***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执行,现对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属于以下情形的,无论金额大小,均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的事项,增加一点“ *.属于部门系统内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改变隶属关系以外的其他原因,除房屋和土地之外的,发生资产产权或占有、使用权转移的处置事项”。 二、关于《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项关于“属于以下情形的,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元以上至****万元以下的处置事项,均由主管部门报区财政部门进行审批”的事项,增加两点“(*)属于跨部门系统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改变隶属关系以外的其他原因发生资产的无偿划转事项;(*)部门系统内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改变隶属关系以外的其他原因,属于房屋和土地的,发生资产产权或占有、使用权转移的处置事项”。 三、《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州市黄埔区财政局 广州开发区财政局****年**月**日正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