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西安: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西安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总理工程监师在岗履职记分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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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强化施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动态监管和诚信管理,全面促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提升。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现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借鉴吸收上海、广东、青岛等省市关于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管理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制定了《西安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记分管理办法(试行)(意见征求稿)》,现广泛征求社会团体、各界人士意见建议。意见建议反馈时间方式如下: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自发布之日起至****年**月*日,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二、征求意见反馈方式*. 通过信函反馈:信函请邮递至西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西安市雁塔区雁塔南路***-*号A座****室),并在信封注明“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通过邮箱反馈:电子邮件发送至*********@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公开征求意见”。*. 通过电话/传真反馈:***—********,联系人:袁奇轩。附件:*.西安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记分管理办法(试行)(意见征求稿)*. 起草说明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年**月*日西安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记分管理办法( 试行 )(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以下简称总监) 在岗履职管理,提升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 (试行)》《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 (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项目经理和总监在岗履职行为的记分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管理部门) : 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总监在岗履职行为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 以下简称监督机构 ) 负责施工项目经理和总监施工项目经理和总监在岗履职行为的记分登记、告知、复核和记分处理等工作。第四条(信息共享) : 监督机构对记分情况每季度进行通报,鼓励使用西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平台进行信息共享。第二章 记分标准第五条 (初始分值) : 项目经理和总监记分管理初始分值为**分,根据在岗履职行为,一次记分分值为**分、* 分、*分、*分。第六条 (记分周期) : 项目经理和总监在岗履职记分周期为**个月,记分开始时间为建设工程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通知书》时间,结束时间为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时间,记分管理工作与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同步开展。涉及行政处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按规定对项目经理 (总监) 进行记分涉及其他行政措施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在开具相应行政措施单后,按规定对项目经理 (总监) 进行记分。第七条 (记分标准) :(一) 项目经理记分标准: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分:*.未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分:*.每月带班生产时间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分:*.未在危大工程实施过程中现场履职的;*.施工现场存在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未组织危大工程验收,未参加超过一定规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主要隐蔽工程的;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分:*.未组织对新入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交底上岗作业的;*.未组织对进场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联合验收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工艺设备、材料的;*. 施工现场质量问题或者安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多次整改不到位的。( 二) 总监记分标准:*.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分:*.未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分:*.每月带班生产时间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配备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分;*.未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的;*.未组织危大工程施工专项巡视检查的;*.未参加危大工程验收、超过一定规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主要隐蔽工程的;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分:*.施工现场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隐患的;*.未根据监理工程的实际,制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取样送检的见证计划,并组织实施的;*.未组织进行日常检查巡查、施工现场旁站或平行检验的;*.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施工现场质量问题或者安全事故隐患的。第三章记分实施第八条 (记分获取) : 监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对施工项目经理和总监在岗履职情况实行现场记分管理。第九条 (分值计算) : 监督机构在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总监有不履职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累加分值。第十条 (记分签认) : 监督人员应当场如实填写“西安市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经理、总监在岗履职行为记分表”( 附表 *、附表 *),并由项目经理、总监当场签字,并作为建设工程监督资料进行存档管理,作为累计记分依据。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 : 项目经理或总监对记分有异议的应在记分表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监督机构应在**工作日内确认记分事项。项目经理或总监未到场的,由建设单位见证签字,该次记分结果视为有效。第四章 记分运用第十二条(处理措施) : 项目经理、总监存在未履职行为的监督机构应针对具体违反条款下发“西安市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经理(总监) 在岗履职行为记分告知单” (附表*)。(一)项目经理、总监在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分(含*分)以上*分以下的,监督机构将项目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对项目经理或总监进行警示约谈,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项目经理 (总监) 组织培训考核;(二)项目经理、总监在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分(含*分) 以上以下**分的,除第十二条 (一) 中处理措施外,监督机构将项目经理或总监不履职行为通知所在企业,并对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三)项目经理、总监在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分(含**分)以上,监督机构建议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更换项目经理总监,并取消该项目本年度评优资格。第十三条 (记分计算) : 记分周期届满,项目经理、总监记分*分以下的和接受警示约谈、培训考核合格的,记分清零,项目经理培训不合格的,记分顺延至下个记分周期;项目经理或总监拒不参加警示约谈或培训的,按照处理措施第十二条 (二)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对行政工作人员处理) : 监督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对项目经理、总监不履职行为进行包庇、纵容造成后果的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私舞弊的,其所在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 附则第十五条 (解释部门) : 本办法由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实施时间) :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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