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库车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无主违法建筑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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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库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清理专项办公室调查核实,位于库车市天山东路以北、塔鑫石化东侧(库******厂区以北)范围,该处建筑用地总面积*****.**平方米,未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及相关规划许可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属违法建筑。因该违法建筑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该建筑物为无主违法建筑,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违法建设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公告如下:违法行为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日起*日内,到案接受处理并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物。公告期届满后,如无单位或个人主张权利,且未自行拆除的,视为放弃权利。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作出决定。特此公告! 办公室电话:****-******* 联系人电话:*********** 地址:库车市经济开发区A座****土地清理专班 库车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