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吉安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吉财购〔202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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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吉财购〔****〕**号)[****-**-**]吉安市妇幼保健院: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吉安市妇幼保健院医疗设备等采购项目的请示”收悉,通过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经查阅项目归档材料,吉安市妇幼保健院医疗设备等采购项目(第四次)(项目编号:赣企恒政采字〔****〕*-*号-E)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包,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应视为无效响应,该项目共有*家供应商参与本项目谈判活动,分别是:江******、******和******,以上三家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均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均为无效响应。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吉安市财政局****年**月*日